首先需要明确,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下述产权全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何为“大产权”和“小产权”
什么是大产权?简单来说,能够办理不动产证的就是大产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第十七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非法取得的土地,比如村集体建设用地;私自占用的土地等,无法办理不动产证。从法律上讲,该房屋无合法产权,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的权限不被法律承认。如果涉及土地收回,拆迁等事项,该产权人不享受任何法律保护,拿不到任何补偿。此类房产,被成为“小产权房”,实际上,应该是“无产权房”。
但是,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属于有产权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受法律保护,如需要占用土地,需要按照“先补偿后征收,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对村民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
3、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房屋产权分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证之前分为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权都是永久的,房子也不例外,但是承载房子的土地有使用权限)所以我们所说的产权到期,指的是承载房屋的土地到期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简单来说,如果使用权到期,住宅自动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类型的土地应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如果批准,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
目前关于再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并无规定,当前也没有相关案例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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