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逝世后城市户口家庭成员若想承继贫困地区集体土地_农村居民若想到贫困地区添置集体土地_

2号看房团    2022-04-29    188

归隐田园是中国人几千年来不变的梦,

但要实现这个梦,

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是

集体农地!!!

集体农地使用权是指

民事诉讼主体司法机关对集体农地

独享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作为贫困地区居民的一项重要社会福利,

它能转卖吗?能承继吗?

先让我们来看一则事例~

事例介绍  王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集体农地为浙江省宁波市萧山区良渚街道某村某地块。2011年,二人立下遗言,遗言中确认其所在户的集体农地及树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王大部份。  2014年,王某逝世,2020年,王某逝世。老伴儿逝世后,就房屋承继问题,小王的哥哥和姐姐诉至高等法院,他们认为小王系非农户口,无法承继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故遗言应当合宪。高等法院裁决  宁波市萧山区人民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父母生前已就相应农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老伴儿在世时,小王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参与出资建造了该房屋,其承继权利并不存在户口障碍。最终高等法院裁决遗言有效。这里梳理了一些集体农地使用权常见的法律条文问题。Q1: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归谁大部份?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法律条文镜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卫星城的农地归属于乌木。贫困地区和卫星城郊区的农地,除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归属于乌木的之外,归属于私有财产;集体农地和养鸡、自留山,也归属于私有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集体农地和养鸡、自留山,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Q2:集体农地使用权的获得有何限制?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拥有两处集体农地,占地面积应合乎有关明确规定,严禁挤占永久性耕地,并应按照明确规定进行审核工程建设,收买、承租、受赠写字楼后,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未予核准。法律条文镜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拥有两处集体农地,其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严禁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的标准。贫困地区居民建写字楼,应当合乎乡(镇)农地利用规划、村子规划,严禁挤占永久性耕地,并尽量使用旧有的集体农地和村内空闲地。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业用地,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核准;其中,涉及挤占农工业用地的,依本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办理审核手续。贫困地区居民收买、承租、受赠写字楼后,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未予核准。Q3:集体农地使用权若想被承继?分为两种情况,若集体农树上尚未筑有房屋,集体农地使用权无法被单独承继;若集体农树上已经筑有房屋,如前所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集体农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承继。有关镜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财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是依其性质严禁承继的财产,严禁承继。集体农地使用权因与某一社会身份有关,具有专属性,根本无法由某一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独享。但是,若集体农树上已经筑有房屋,该房屋归属于居民大部份,法律条文并未限制树上房屋的承继。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贫困户的集体农地使用权能司法机关由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承继并办理不动产注册登记。Q4:集体农地使用权若想出售给本信用社组织机构之外的人员?很多居民由于回城居住生活,考虑到贫困地区房屋空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集体农地使用权严禁收买给本信用社组织机构之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宪的。有关镜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集体农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农地管理的法律条文和国家有关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条文行为合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允许回城入驻的贫困地区居民司法机关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农地,鼓励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及其核心成员盘活利用空置集体农地和空置写字楼。2018年出台的《中编办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深化贫困地区农地制度改革:完善贫困户空置集体农地和空置农房政策,探索集体农地使用权、资格证书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集体农地私有财产权,保障集体农地农户资格证书权和贫困户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集体农地和贫困户房屋使用权,严禁违规违法买卖集体农地,严格实行农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工程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Q5: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如前所述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份而独享的能用于修建写字楼的集体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贫困户无需交纳任何农地费用即可获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无法承继。但集体农树上建成的房屋,则归属于居民个人财产,能司法机关承继。居民只有集体农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权。Q6.居民提出申请集体农地需要什么样前提?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提出申请集体农地:(1)年满20十八岁的村中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工程建设新房分户缺少集体农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入驻的);(2)因发生或是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子和集乡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建设或因国家工程建设征用农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入驻,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有集体农地的;(4)农村居民经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回原籍入驻,贫困地区确无写字楼的;(5)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Q7.什么样情况提出申请集体农地无法核准?

居民有以下情况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未予核准:(1)年龄未满20十八岁的;(2)旧有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已经达到明确规定标准或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村中居民将原集体农地及其树上建筑物收买、承租、受赠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合乎法律条文法规和有关明确规定的。

Q8.集体农地如何提出申请、报批、注册登记发证?

具备集体农地提出申请前提的居民在农地利用规划确定的村子、集乡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规模范围内提出申请使用集体农地修建写字楼的,应先向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提出提出申请,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本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确权注册登记发证。其中,涉及挤占农工业用地的,司法机关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核手续。

Q9:居民建新房,集体农地占地面积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居民两户根本无法有两处集体农地。居民建新房,集体农地占地面积审核标准为:(一)卫星城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占地面积严禁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子,每户占地面积严禁超过200平方米。村子建在盐碱地、荒滩树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严禁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集体农地占地面积可低于前款明确规定限额。

Q10: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是否能承继?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无法单独承继。依据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集体农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集体农地的使用权归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归属于村内房屋使用权人,居民只有集体农地使用权,无法随意对集体农地进行处置。所以集体农地不归属于财产,无法被承继,集体农树上的房屋能承继。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承继的房屋灭失后(居民两户一宅外),无法进行重建或是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集体农地,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按法定程序收回其集体农地使用权另行安排。村内无集体农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受赠儿子的能办理.但父亲不可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儿子也要合乎“两户一宅”原则的明确规定。亲兄弟之间受赠也照此办理。

Q11:为什么要开展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确权注册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农地使用权确权注册登记涉及贫困地区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贫困户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工作,是司法机关保护集体农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注册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能有效规范贫困地区写字楼工程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Q12:提出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样资料?

提出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应向县区政府、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一)居民个人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提出申请书;(二)提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核心成员,户口是否村中集体户口等);(三)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应出具的材料:1.提出申请人现有的集体农地情况;2.对提出申请人拟发放集体农地的位置、占地面积、宗地草图等;3.居民会议或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县区农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挤占农地地类;(四)归属于建新交旧的,提出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Q13:居民“两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拥有两处集体农地,其集体农地占地面积严禁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的标准。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权确权注册登记,必须坚持“两户一宅”,除“两户一宅”外多占的集体农地未予确权注册登记。对多占的集体农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有关明确规定按非法挤占农地处理。

Q14:如何规范确认集体农地使用权主体?

集体农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司法机关确定给本贫困户集体核心成员:(1)非本贫困户集体的贫困户,因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合乎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贫困户集体大多数核心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异地建房的,可按明确规定确权注册登记发证;(2)已拥有两处集体农地的本贫困户集体核心成员、非本贫困户集体核心成员的贫困地区或农村居民,因承继房屋挤占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的,可按明确规定注册登记发证,在《集体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贫困户集体原核心成员写字楼的合法承继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贫困地区合法获得的集体农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贫困户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司法机关办理农地注册登记,在《集体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贫困户集体核心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农地,应当查明农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归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集体农地使用权。

Q15:什么样情况下未予办理集体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未予办理集体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1)所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集体农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不合乎《县区农地利用规划》;(2)除承继外,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提出申请第二宗集体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3)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集体农地、住房的;(4)集体农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农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经核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工程建设的;(7)法律条文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其它未予确权的。

Q16:什么样情形下可收回集体农地使用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能注销其农地使用证或工业用地核准文件,由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收回集体农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子集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工程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写字楼,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集体农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需要挤占的集体农地;(3)因承继房屋等原因造成贫困地区居民两户两处之外的集体农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集体农地;(5)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集体农地的。

Q17:是不是大部份的集体农地都要发证?

按照“两户一宅”的原则,对合乎发证前提的办理注册登记发证,不合乎前提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承继、受赠、分户等方式获得的集体农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工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Q18:“小产权房”能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核准,挤占贫困户集体农地工程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农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农地性质为集体,归属于违规违法工业用地。《农地注册登记办法》明确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农地注册登记将违法违规工业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条文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农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无法发证。

Q19:农村居民若想到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农地?

依《关于加强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农地,严禁为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写字楼发放农地使用证”,所以农村居民无法在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农地和贫困户写字楼。

Q20:居民在出售、承租房屋后,还能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吗?

居民在出售房屋后,无法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出售房屋后,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未予核准。《关于加强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将旧有住房出售、承租或受赠他人后,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严禁核准。

Q21: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分配的集体农地若想发证?

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工程建设,且挤占的农地是原村集体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能办理集体农地申报,经有核准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进行确权注册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工业用地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手续的,能提出申请确权注册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核准的新贫困地区,都不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Q22:“撤村建居”的集体农地如何注册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农地,只调查统计,不注册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贫困户集体名称。来源:中国普法 民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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