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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条文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关于自发性农地的一些基本科学知识,这22条值得大家了解!
01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基于本信用社组织机构(行政村或生产队)核心成员身份而享有的能用于修建写字楼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贫困户无需交纳任何农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无法承继。但自发性农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归属于居民个人财产,能司法机关承继。居民只有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权。
02
居民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须要什么样条件?
贫困地区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
(1)年满20十八岁的村中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工程建设新房,且缺少自发性农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入驻的);
(2)因发生或是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子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建设或因国家工程建设征用农地等原因须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入驻,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有自发性农地的;
(4)城镇居民经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回原籍入驻,贫困地区杜预写字楼的;
(5)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其它条件。
03
什么样情形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不予核准?
(1)年纪未满20十八岁的;
(2)原有自发性农地的占地面积已经达到明确规定国际标准或是能够解决水表须要的;
(3)村中居民将原自发性农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明确规定的。
04
自发性农地如何提出申请、报批、注册登记颁证?
需先向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提出提出申请,经居民全会或居民代表全会探讨通过后,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本人携带相关金属材料到所在的乡(镇)、联络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其中,牵涉挤占土地利用的,司法机关办理土地利用换用审核手续。
05
立新房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的审核国际标准是什么?
贫困地区居民两户只能有一处自发性农地。贫困地区居民立新房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审核国际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各户占地面积严禁少于166万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子,各户占地面积严禁少于200万平方米。村子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各户严禁少于264万平方米;人均占有林地666万平方米以下的,各户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可低于前款明确规定限额。
06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否能承继?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无法单独承继。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发性农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自发性农地的使用权归属于村自发性,使用权归属于村内房屋使用权人,居民只有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无法随意对自发性农地进行处置。所以自发性农地不归属于遗产,无法被承继,自发性农地上的房屋能承继。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承继的房屋灭失后(居民两户一宅外),无法进行重建或是以其它方式继续使用这块自发性农地,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按法定程序收回其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07
为什么积极开展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工作?
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流转注册登记牵涉贫困地区千家万户,关系到各阶层贫困户的切身利益。积极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颁证,能有效规范贫困地区写字楼工程建设,防止乱占滥用林地,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08
颁证工作对贫困户各阶层群众有什么好处?
通过贫困地区农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司法机关确认贫困户自发性农地权利,保护各阶层贫困户各阶层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贫困户各阶层群众的农地抵押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保护贫困户权益,更是保护贫困户与农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贫困户与农地抵押权密切联系起来,能进一步激发贫困户保护林地、节约集约工业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贫困地区农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09
使用权注册登记须要递交什么样数据资料?
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应向县区政府、联络处递交以下数据资料:
(一)居民个人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提出申请书;
(二)提出申请者基本情形。(包括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家庭核心成员,户籍是否村中自发性户籍等);
(三)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出具的金属材料:
1、提出申请者现有的自发性农地情形;
2、对提出申请者拟发放自发性农地的位置、占地面积、宗地草图等;
3、居民全会或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探讨情形,在村自发性公布情形的说明等;
4、县区农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挤占农地RDVDL9;
(四)归属于立新交旧的,提出申请者与村委会签订的立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须要递交的金属材料。
10
怎样判定居民“两户一宅”的问题?
对居民“两户”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判定。如果在户籍簿上注册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籍簿所注册登记的家庭就是两户,两户只能提出申请一处自发性农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居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纪已满二十十八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司法机关承继自发性农地上房屋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司法机关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注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村中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自发性农地,提出申请流转注册登记。
11
如何规范确认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主体?
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司法机关确定给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
(1)非本贫困户自发性的贫困户,因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贫困户自发性大多数核心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核准异地建房的,可按明确规定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2)已拥有一处自发性农地的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的贫困地区或城镇居民,因承继房屋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的,可按明确规定注册登记颁证,在《自发性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贫困户自发性原核心成员写字楼的合法承继人”;
(3)非农业户籍居民(含户籍迁出、华侨)原在贫困地区合法取得的自发性农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贫困户自发性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司法机关办理农地注册登记,在《自发性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自发性农地,应当查明农地历史使用情形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归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12
什么样情形下不予办理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
(1)所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不符合《县区农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承继外,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提出申请第二宗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注册登记;
(3)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自发性农地、住房的;
(4)自发性农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经核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工程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其它不予流转的。
13
什么样情形下可收回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能注销其农地使用证或工业用地核准文件,由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收回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子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工程建设征用等原因须要调整或迁建写字楼,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自发性农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须要挤占的自发性农地;
(3)因承继房屋等原因造成贫困地区居民两户一处之外的自发性农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自发性农地;
(5)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自发性农地的。
14
是不是所有的自发性农地都要颁证?
按照“两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颁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
15
“小产权房”能颁证吗?
小产权房归属于违规违法工业用地。《农地注册登记办法》明确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农地注册登记将违法违规工业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颁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农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无法颁证。
16
城镇居民能否到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
根据《关于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意见》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写字楼发放农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无法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和贫困户写字楼。
17
居民在出卖房屋后,还能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吗?
《农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出卖房屋后,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不予核准。
18
父亲房宅能否赠与儿子?
能赠与,但父亲不可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儿子也要符合“两户一宅”原则的明确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19
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分配的自发性农地能否颁证?
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工程建设,且挤占的农地是原村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能办理自发性农地申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进行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在林地进行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土地利用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手续的,能提出申请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20
牵涉司法机关“合村并组”的农地如何注册登记?
牵涉司法机关“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农地使用权主体保持不变的,使用权仍然流转给原贫困户自发性;“合村并组”后农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居民认可的,履行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并在农地注册登记簿和农地证书上备注各原贫困户自发性的农地占地面积。
21
贫困地区农地整治的如何注册登记?
牵涉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城乡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贫困地区农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农地权属不变;司法机关调整农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自发性农地权利归属,并司法机关及时办理农地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22
“撤村建居”的自发性农地如何注册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自发性农地,只调查统计,不注册登记颁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贫困户自发性名称。
文章来源:综合于网络-E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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