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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本难于,红本更乏人问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生活,面对动辄上千万的商品房,绝大多数工薪阶层为了在城市有屈居之地不得已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购买小房屋产权房。小房屋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小房屋产权房产生的争论也越来越多,尤其在分手诉讼中,如何处置可能出现的小房屋产权房拆分难题,已经成为各级高等法院与购房者不得已面对的现实难题。
国强说法小房屋产权房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条文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类约定俗成的称谓。俗称的小房屋产权房主要是指房屋工程建设开发无偿采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贫困地区集体土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用地或农用地)修建的房屋,所持村委发给的房产断定,且不能向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以外人员流转的写字楼。① 小房屋产权房主要分为两种,一类是本村居民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修建写字楼,再受让给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的居民、农村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债务人所持经村委变更的房产断定;另一类是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出发修建写字楼,并将开发工程建设的房屋销售给贫困地区居民、农村居民,债务人所持村委出具的房产断定。
截至目前,无论在政策还是法律条文上,小房屋产权房均未得到认可,在分手纷争中,小房屋产权房能否不予拆分各地高等法院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是高等法院认为在分手纷争中小房屋产权的拆分只牵涉家庭成员内部,拆分前后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因而能拆分;有的是高等法院则认为小房屋产权房不能拆分采用权,但能拆分财产性权益;也有的是高等法院认为如果对所涉小房屋产权房不予拆分,实际上等于高等法院以裁判员公文的形式证实夫妻一方对于小房屋产权房独享采用权,会助长原告企图透过高等法院裁判员公文的形式使小房屋产权房得到合法证实,干扰国家对贫困地区土地的管理,因而对小房屋产权房直接未予处置,如安徽高等法院2019年发布的《公事纷争案该案手册》第十条“分手刑事案件中,原告主张拆分小房屋产权房或是证实小房屋产权房采用权或是采用权等的,未予处置”。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小房屋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以判定无效为原则。目前,牵涉小房屋产权的受让,深圳高等法院通常以房屋的权属难题没依法经相关行政部门证实或处置而采取未予受理的态度,但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牵涉小房屋产权房的争论,高等法院都不会处置?其实不是,依照《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涉台纷争案的裁判员提示》第四章明确规定:“分手时原告允诺对没获得房产证的贫困地区自建房展开拆分的,人民高等法院能依照实际情况对该房的采用权作出处置,裁决独享采用权的一方应补偿金旁人采用期间该房相似市中心区三分之一面积房屋的房租经济损失;原告允诺对违规建筑物展开拆分的,人民高等法院一般而言未予处置,但原告允诺拆分违规建筑物拆毁后的FV部分仅限”。
透过上述明确规定能看出,小房屋产权房虽不受法律条文保护,但是如果在分手时牵涉到小房屋产权房的话,深圳高等法院也会不予处置,但是通常仅对小房屋产权房的采用权展开拆分,即由两方协商确定采用价值,获得小房屋产权房采用权的一方按照采用价值补偿金给另一方,如两方对所涉房产的采用价值无法协商一致,能由高等法院组织机构两方原告竞拍获得房产采用权,获得竞拍房产采用权的一方按照竞拍金额的三分之一现金补偿金给另一方。
参考文献:①龙翼飞,徐霖《对我国贫困地区集体土地采用权法律条文调整的立法建议—兼论“小房屋产权房”难题的解决》,《法学杂志》。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上下滑动查看)《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涉台纷争案的裁判员提示》
第四章 分手时原告允诺对没获得房产证的贫困地区自建房展开拆分的,人民高等法院能依照实际情况对该房的采用权作出处置,裁决独享采用权的一方应补偿金旁人采用期间该房相似市中心区三分之一面积房屋的房租经济损失;原告允诺对违规建筑物展开拆分的,人民高等法院一般而言未予处置,但原告允诺拆分违规建筑物拆毁后的FV部分仅限。
安徽高院《公事纷争案该案手册》
第十条 分手刑事案件中牵涉违规建筑物的,要防止透过民事诉讼裁判员将违规建筑物正式化,故不宜在民事诉讼裁判员中判定建筑物物是否违规。
在违规建筑物正式化、原告获得采用权之前,无论是拆分违规建筑物还是证实采用权或是采用权等,均没法律条文依据,此类纷争未予处置。原告主张对违规建筑物的建筑物材料展开拆分的,未予支持。若违规建筑物被依法拆毁的,原告能对建筑物材料的拆分另行主张权利。
违规建筑物的既得利益,如租赁收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拆分。尚未获得的收益因不具有确定性,未予处置。
分手刑事案件中,原告主张拆分小房屋产权房或是证实小房屋产权房采用权或是采用权等的,未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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