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停车位前必须要搞清楚的事:什么是城建停车位?它跟利皮扬卡停车位有什么样差别?地产商对停车位到底是不是租购权?

2号看房团    2022-05-27    130

译者丨舒濮阳 风险提示:沉不住气偷偷地说,已获得译者授权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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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关键部份已经涂黑)

《中华国民共和国第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物业公司对建筑物内的写字楼、固定资产用房等私有部份独享所有权,对私有部份之外的共计部份独享共计和协力管理工作的基本权利。

第五十四一条 物业公司对其建筑物私有部份独享占有、采用、投资收益和行政处分的基本权利。物业公司行使基本权利严禁严重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严禁损害其它物业公司的权益。

第五十四二条物业公司对建筑物私有部份之外的共计部份,独享基本权利,扎格列;严禁以放弃基本权利不受损害。

物业公司受让建筑物内的写字楼、固定资产用房,其对共计部份独享的共计和协力管理工作的基本权利通通受让。

第五十四三条建筑物行政区域内的高架道路,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但归属于于村落公共高架道路的仅限。建筑物行政区域内的滨江,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但归属于于村落菜地或是写明归属于于对个人的仅限。建筑物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公共厕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

第五十四四条 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物业公司的需要。

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停车场的归属于,由原告透过出售、附送或是承租等方式签订合同。

挤占物业公司共计的高架道路或是其它场馆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归属于于物业公司共计。

《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租时限严禁少于三十年。少于三十年的,少于部份合宪。承租期间期满,原告可以CW承租合同,但签订合同的承租时限自CW之日严禁少于三十年。

《中华国民共和国国民反坦克法》

第九条 北欧国家对国民反坦克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北欧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和对个人,透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国民反坦克建设项目建设;国民反坦克建设项目平时由投资人采用管理工作,投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第七条 国民反坦克指挥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的人员遮蔽建设项目和撤离交通干道建设项目由国民反坦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修筑;医疗急救、物资储备等专用建设项目由其它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修筑。

相关单位负责管理工作修筑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遮蔽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北欧国家鼓励平时利用国民反坦克建设项目为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国民反坦克建设项目,严禁影响其反坦克效能。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物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停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第十四条第六章所称的私有部份: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采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物业公司所有权的客体。

总体规划上专归属于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总体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第十四条第六章所称私有部份的组成部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停车位、停车场,以出售、附送或是承租等方式行政处分给物业公司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第十四条第五十四四条第一款相关“应当首先满足物业公司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停车场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物行政区域内在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之外,挤占物业公司共计高架道路或是其它场馆增设的停车位,应当认定为第十四条第五十四四条第三款所称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物业公司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采用情况;

(二)管理工作规约、物业公司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公司大会或是物业公司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计部份的采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停车场的行政处分情况;

(五)其它应当向物业公司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是其它行为人擅自挤占、行政处分物业公司共计部份、改变其采用功能或是进行固定资产活动,基本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行政处分行为合宪或是赔偿损失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

归属于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固定资产活动的情形,基本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投资收益用作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是物业公司协力决定的其它用途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是在催告的合理时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签订合同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物业公司仅以未享受或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国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工作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工作活动中,独享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物业公司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工作规约、物业公司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物业公司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物业公司委员会成员,并独享被选举权;

(六)监督物业公司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馆采用情况独享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和采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基本权利。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业公司所得投资收益应当主要用作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物业公司大会的决定采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自营或依法进行受让、承租。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采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采用管理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建设项目维修档案,确保建设项目、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采用单位在采用中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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